兴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议事规则
(2017年10月31日兴化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2月28日兴化市
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议事决策程序和履职行为,根据《兴化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和《兴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会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委会主任可以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主任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组成人员出席方可召开。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依法办事。主任会议的决定,必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
第六条 主任会议研究和处理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一)研究决定市人大常委会每次会议的日期,拟订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建议议程和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查的报告、规章制度等,确定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员;
(二)研究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专委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的工作报告(草案)和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准备事项的建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研究制定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
(四)研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五)研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
(六)研究依法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质询案,讨论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交有关部门办理;
(七)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八)听取和审议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提出的调查报告,提出意见;
(九)讨论确定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专项工作评议、专题询问、视察检查、述职评议、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等工作意见方案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等;
(十)讨论决定常委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一)决定被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的答复形式(口头或书面),决定答复报告是否印发会议;
(十二)讨论确定年度督办的重点人大代表建议意见;
(十三)检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决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十四)研究讨论代表工作和重要来信来访的处理工作;
(十五)听取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必要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六)研究决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十七)组织开展集中学习,讨论决定市人大常委会及机关自身建设方面的问题;
(十八)研究指导乡镇人大和街道人大工委的工作和活动,定期听取乡镇人大和街道人大工委工作及常委会交办工作办理情况的报告;
(十九)研究讨论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有关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二十)讨论处理临时紧急重大问题,事后向常委会作出报告;
(二十一)讨论处理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授权的事项和其他日常工作。
第七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的审议议题,主任会议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市人大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第八条 主任会议召开的时间和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以及“一府一委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会议召开三天前将审议议题及相关书面材料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一般应提前两天将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相关会议材料应提前印发参会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在确定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建议议题的主任会议上,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准备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审议议题,经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确定,主任会议可以通知下列人员列席会议:不是主任会议组成人员的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市人大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主任会议报告工作时,应当由市长、主任、院长、检察长到会作报告;市长、主任、院长、检察长因故不能到会时,可以委托副市长、副主任、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作报告。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主任会议作报告时,应当由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该部门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到会时,该项工作暂不提交主任会议讨论。
提请主任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时,应当听取相关部门负责人有关情况的介绍和说明。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应作会议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印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办理;重要事项由分管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组织实施。实施情况应及时向主任会议汇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跟踪督办。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9年6月3日兴化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兴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兴化市人大常委会
2022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