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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发布日期:2023-03-25 14:25 作者:人大 浏览次数:

兴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12年4月12日兴化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17年2月16日兴化市

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一次

修订,2022年2月28日兴化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人大常委会自身建设,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下简称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所称组成人员,是指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第三条 组成人员必须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捍卫“两个确立”,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定不移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结合本市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助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组成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人民利益,密切联系群众,主动接受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组成人员必须自觉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顾全大局、注重团结,共同营造和谐共事的良好氛围。

第六条 组成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履职行权,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十项规定、泰州市作风建设“十条禁令”,坚决反对“四风”。

第七条 驻会的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常委会机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本职工作和常委会所安排的工作。其他组成人员要尽职尽责,合理地处理好人大工作与本职工作的关系,按时参加常委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第八条 组成人员要认真学习宪法和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熟悉人大工作的特点和程序,了解“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内容和规律,掌握正确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不断提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 组成人员要注重调查研究,掌握社情民意;注重分析思考,研究实际问题;注重总结提炼,撰写短小精悍、有理有据的调研报告。

第十条 组成人员要改进会风,提高效率。

(一)常委会举行会议前,要根据议题安排,认真开展检查、调查、视察等活动,做好会议审议发言的准备工作。驻会的组成人员应形成书面发言提纲。

(二)妥善安排好本职工作和社会活动,优先执行组成人员职务,保证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向常委会主任请假并获批准。会议期间,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不能全程出席会议的,应履行请假手续。

(三)在审议议题和行使权利时,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议事规则,围绕会议议题积极发言。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都要经过民主讨论,集体行使职权。

(四)积极参加对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和议案的表决。在交付表决前,应认真审议,充分发表意见。交付表决后,不得再对该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和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程序有关的事项除外。表决结果一旦形成,应坚决服从。

第十一条 组成人员要改变作风,真抓实干。

(一)按时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检查、调查、专项工作评议等活动,有权向被视察、检查、调查以及实施专项工作评议的部门或单位提出询问或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得直接处理问题。未经授权,不得以常委会的名义开展视察、检查、调查等活动;组成人员个人开展视察、检查、调查等活动,应事先汇报并得到同意,事后及时向主任会议汇报活动情况;组成人员凡与调查、检查等监督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可能影响其公正行使职权的,应当在活动中主动回避,但在常委会会议上行使职权除外。

(二)深入开展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选民“双联”活动,积极参加所在代表小组活动,定期向所联系代表和选民通报常委会工作情况和个人履职情况,主动听取并反映代表和选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十二条 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做到清正廉洁、克己奉公。自重、自省、自警、自厉,自觉抵制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树立良好形象。在涉及利益关系的监督工作中,禁止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组成人员应遵规守纪,规范言行。

(一)严守国家秘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二)在对外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四条 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辞职或责令辞职。

1.无故缺席常委会会议一年内两次以上(含两次)或一届内累计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2.一年中有两次无故不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调研、视察、检查等活动的;

3.不遵守常委会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4.因工作、健康或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

第十五条 组成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守则,违反守则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应当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并按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守则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兴化市人大常委会

202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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