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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情况的审议意见
发布日期:2014-06-25 09:01 浏览次数:

2014624日兴化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兴化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近年来,市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紧紧围绕国家卫生城市、环保模范市、生态市创建目标,治理各类大气污染源,务实推进蓝天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会议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情况及存在问题作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大气环保意识。做好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将于201511日施行的新《环境保护法》的准备工作。在全社会广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倡导以节约、绿色和低碳为主题的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习惯,提倡绿色出行和公交优先的城市交通发展模式。向企业尤其是重点排污企业的所有人和经营者宣法释法,认清全社会向污染宣战的形势,引导他们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守住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

  二、实行环保优先,确保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到实处。逐步建立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经济建设必须与环境保护相适应的理念,处理好工业化、城镇化步伐加快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继续把大气污染防治摆上重要的工作议程,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工作职责,精心组织实施《兴化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改革考核指标体系,大幅度提高环境保护指标所占的比重。在引进项目时,对生态环境影响和地方税收效益进行综合考量。严格审批程序,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继续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加强政府扶持和引导,推进各类秸杆综合利用项目的建设,推广农业耕作新模式、新技术,切实解决好农作物秸杆在禁烧禁抛后的出路问题。在进一步推进兴化经济开发区企业集中供热的同时,尽快实施城东、垛田等乡镇脱水蔬菜企业的集中供热。

  三、强化政策引领,促进企业主动实施节能减排。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大气污染防治领域。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推动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争取上级资金,逐步加大地方配套,完善并落实清洁能源替代、产业结构优化、秸杆综合利用、黄标车淘汰等环保举措的奖励激励政策。进一步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全面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坚持谁污染、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的原则,按照省有关规定,适时开征工业粉尘排污费、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加大环境司法保护力度,加强环保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强化行政机关与司法部门联动配合。充分发挥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的作用,建立密切配合的联动工作机制,推行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和区域执法。把降低PM2.5平均浓度作为首要任务,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重点加强对燃煤锅炉和窑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重污染工业企业和渣土车、变型拖拉机等建筑工程运输车辆的日常监管。对向大气非法排污、超标排污的不法行为不能一罚了之,要依法严厉打击、严管重罚,责令整改、停产、关闭直至追究刑事责任。对死灰复燃的土炼油、小化工、小橡塑等违法事件保持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对非法生产设施依法取缔,根治处理。

  五、提高监管能力,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完善全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实现数据的实时传输,加强对国控、省控重点大气污染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的监测。推进机动车环保监管机构和平台建设,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制度。实行环境信息公开,统一在主要媒体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状况。建立重点排污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尽快研究制定我市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重污染事件,快速实现高效有序应对,把危害降到最低程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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