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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情况汇报的审议意见
发布日期:2011-08-18 17:03 浏览次数:

兴化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情况汇报的审议意见

 

(2011年6月23日兴化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兴化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林牧业局局长耿永才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近年来我市认真抓好《动物防疫法》的宣传、实施,坚持预防为主,落实防控责任,未发生重大的动物疫情和畜产品安全事件,促进了我市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公共卫生安全。会议对汇报中所反映的《动物防疫法》贯彻实施情况及存在问题作出如下审议意见:

1、加强《动物防疫法》的宣传和动物疫病的监管力度。要通过多种形式,进一步宣传《动物防疫法》,使广大干部认识到动物防疫工作既是公益行为,更是政府行为,建议市政府把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对乡镇三个文明建设的目标考核内容,强化各级对防疫工作的领导和重视力度,增强养殖户自觉接受免疫的意识。要坚持预防为主方针,继续加强疫病预防和监管。要建立完整台帐档案,实施可追溯制度,认真做好饲料、兽药和生产投入品监管工作。要重视对犬类的防疫管理。要严格动物检疫工作,全面实行畜禽产地报检制度,强化屠宰检疫管理,把好畜禽产品走向市场的最后一关。切实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2、加大防疫经费的保障。防疫工作是一项公益性事业,需要从财力上予以保障,市政府在保证动物防疫正常工作经费的同时,要按照我市畜禽养殖业发展的需要,逐年增加对动物防疫经费的投入。各乡镇要把动物防疫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本辖区防疫工作正常开展。

3、加快乡镇兽医站改革。要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要求,借鉴周边地区的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建议尽早实施乡镇兽医站体制改革工作,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保障经费,保证兽医站能正常运转,确保防疫工作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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