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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情况汇报的审议意见
发布日期:2010-06-09 17:03 浏览次数:

兴化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情况汇报的审议意见

 

(2010年6月8日兴化市第十四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兴化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以下简称《流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近年来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十分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纠纷的调解仲裁,在强化法律宣传、加大政策引导、规范工作程序、积极调解纠纷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推进了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顺利开展,促进了农业结构调整和高效农业发展,注重了流转中的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维护了农民土地权益。会议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进一步深入学习宣传法律法规,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市各部门及乡镇要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流转办法》和《调解仲裁法》的学习宣传,使各级领导熟悉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和要求。要采用多种形式将法律法规的内容向农民进行宣传,使他们了解土地流转的基本要求和产生纠纷的调解仲裁方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完善土地二轮承包工作,全面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按照承包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的要求,抓紧做好土地二轮承包的完善工作。对已进行二轮承包但证书尚未全部发放到户的,要抓紧发放;对尚未进行二轮承包的村组,要及早做好调查,摸清情况,提出具体的办法和意见,力争早日实施。市有关部门要区别各乡镇、村情况,做好分类指导,认真做好农村土地二轮承包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三、进一步健全土地流转机制,推行适度规模经营。坚持土地流转“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民自愿流转土地。要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引导相结合的原则,政府及相关部门要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政策咨询、合同见证、纠纷调解等服务工作。对发展高效农业要做好规划,制定相关鼓励政策,引导农民进行土地流转。要做好土地流转的监管工作,严格遵循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原则,对土地流转签订合同,进行备案,对不规范合同予以完善。对流转年限、流转价格进行指导,积极探索农民流转土地的利益增长机制,加快土地股份合作试点及推广步伐。

四、进一步加大纠纷调解仲裁工作力度,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要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出发,进一步加强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要继续发挥市乡村三级调解网络作用,充分发挥乡村调解人员情况熟悉的优势,及早抓好土地流转矛盾的排查摸底和纠纷调解工作,做到依法办事、以理服人、以情动人,主动化解。要注重调解仲裁委员会及仲裁庭的建立,加强农村土地流转纠纷仲裁委员会队伍建设。要从工作人员、经费等方面予以支持,确保仲裁庭正常运转,保障依法调解仲裁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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