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人大代表的主体意识有了较大提高,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广度和深度有了新的进展,履职能力得到提高,作用进一步发挥,在推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日益显现。但仍有不少代表作用的发挥仍不尽人意,主要表现为:
一、代表意识淡薄。对人大代表的作用、地位和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只作为一种政治荣誉来看待,对执行代表职务缺乏责任感和使命感,少有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自身素质不高。一些代表受自身知识水平、工作经验和专业领域的限制,在履职过程中往往不得其法,无法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代表的兼职性,缺乏必要的履职时间保障。
三、监督机制缺乏。选民或选举单位不了解代表履职情况,难以实施监督。罢免代表要符合哪些条件和程序等,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这就造成对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缺乏有效监督,同时,也未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干好干坏一个样。
四、履职环境不佳。一些领导人对人大的性质、地位认识不足,认为人大无实权,通过的议案、决议可理可不理;人大代表不是上级领导,提出的意见建议可办可不办。有的建议承办单位只答复不办理,有的建议涉及多个部门,往往相互推诿而无法落实,损伤了代表履职的积极性。
为了提高代表履职的积极性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一、严把代表“准入门槛”,强化代表履职意识
加大《代表法》、《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群众了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地位、作用以及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等,通过自荐、集体推荐、组织提名等多种方式产生代表候选人。向群众公布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组织正式候选人直接和选民见面,向选民发表“就职”演说,通过相动,让选民真正选出自己的“代言人”。
选举委员会要对候选人的政治修养、思想品行、业务素质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通过电话、信箱、网络等多种渠道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好中选优”的原则,真正把那些群众基础好、大局意识强、各方面素质高的同志推荐上来。对那些沽名钓誉、履职意识不强,却又想通过拉关系、打招呼等进入代表门槛的人,要严格把关;情节严重的,要进行批评教育;违法犯罪的要送交纪检司法部门严肃处理。
二、加强代表培训工作,提高代表履职能力
人大代表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代表作用的发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把提高代表素质作为代表履职的重点工作来抓。每届代表选出后,要组织代表进行党的方针政策、政治理论、人大制度等基本知识的培训,让代表充分认识依法履职是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增强代表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人大代表来自方方面面,他们的专业素质较高,但人大业务知识却了解不多,要重点对如何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如何提出和处理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如何开展专题调研等进行系统的指导,让代表了解履职的最基本的程序和方法,再经过多次实践,从而有效提高履职能力。
三、建立多项长效机制,激发代表履职热情
一是建立代表考核机制。每年对代表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学习培训、专题调研、视察检查,提出议案建设的数量、质量,定期走访联系选民等进行百分制考核,考核情况作为评选优秀代表和换届时推荐连任的重要依据。
二是建立代表监督机制。要密切代表与选民的联系,组织人大代表定期向选民报告履职情况;代表要听取选民对代表工作的意见、建议,不断改进自身工作;代表要定期走访选民,及时广泛地了解民情,反映民意,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是建立代表激励机制。开展优秀代表小组、优秀人大代表和优秀议案、建议的评选等,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表彰,并给予精神鼓励和一定的物质奖励,同时,通过各类媒体,积极宣传人大代表的先进事迹,激发他们的履职积极性。
四、优化代表履职环境,营造代表履职氛围
一是通过建立和完善向人大代表通报情况制度。定期为代表订阅报刊、寄送常委会会报、人大情况以及 “一府两院”专题报告等资料,让代表及时了解常委会工作动态和本区域重大工作部署,以便把握工作大局,对“一府两院”实施有效监督。
二是建立和完善人大代表活动保障制度。要保障代表履职的时间、经费等,要依法维护代表的权利,严肃查处妨碍代表依法行使职权、侵犯代表合法权益的行为,努力营造全社会尊重代表权利、支持代表履行职责的良好氛围。
三是建立和完善跟踪监督制度。人大要督促代表的建议和意见的办理落实工作,可采取分管领导领办、单位一把手亲自督办、定期检查督促、回访代表等措施,对一些重点建议,由主任会议或主席团成员牵头督办;组织代表对“办理大户”上门督办;选择部分建议在媒体公开,推行建议办理“阳光工程”等,切实提高代表建议的办成率,以增强代表履职的积极性。
(作者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