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也是人民法院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审判实效,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新形势下如何提高人大代表履职能力,加强对法院工作的监督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新时期人大代表加强对法院工作监督的必要性
(一)是切实做好司法为民、与时俱进的时代要求。法院工作以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最高衡量标准,人大代表是人民群众利益的代言人,法院只有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才能牢牢把握人民所赋予的审判权,真正把对法律负责与对人民负责、把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与保护当事人利益一致起来。
(二)是法院工作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迫切需要。人大代表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最具有法律性和权威性,能有效保障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忠于宪法和法律,秉公办案,维护法律的尊严。法院只有在人大代表监督下,才能牢牢把握法院工作的政治方向,既做到依法审理各类案件,又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是支持法院依法审判的重要保障。人大代表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和最有权威的监督。强化人大代表监督是社会主义国家法治的要求,也是人民法院适应时代进步的需要,是支持法院依法审判,排除不当干扰的有效途径。因此,强化人大代表监督是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公正司法的需要。
二、当前人大代表监督法院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一)当前人大代表监督法院工作存在的问题
1、监督主体结构不尽合理。现阶段各级人大代表构成不尽合理,领导干部代表偏多,业务知识型代表偏少;代表总体数量偏多,精英人物偏少;兼职代表偏多,专职代表偏少;中老年代表偏多,年轻代表偏少。特别是工人、农民等基层一线代表在人大代表中所占的比例不高。
2、监督主体使命感有待增强。一些人大代表对人大的性质、地位、作用认识不足,使命感和责任感不强,导致监督工作流于形式,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缺乏应有的针对性和权威性;有些人大代表在监督中搞一团和气,甚至讳言监督。认识上的无为,导致了行动上的无力,监督工作难以取得良好效果。
3、监督主体履职水平不高。由于受法律、文化素质和行为修养的影响,一部分代表不能适应新时期人大代表履职的需要。部分代表的法律知识水平有待提高,对法院工作的了解不够全面,人大代表的监督职能难以充分发挥。
(二)提高人大代表履职能力的几点建议
人大代表作用的发挥,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整体功能的实现,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民主权利能否实现,有效提高人大代表履职能力成为人大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1、加强对代表的履职培训。要制定代表年度学习培训计划,帮助代表提高认识,明确职责,增强履行职责的自觉性。要为代表订阅有关报刊,购置、印发有关法律书籍和文件材料,供其自学,不断提高代表的政治理论素养和法律水平。结合代表活动,组织学习有关法律和政策,以及相关科学文化知识。邀请老代表现身说法,介绍发挥代表作用的做法和经验,宣传代表履职的先进事迹等,从而增强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2、精心组织代表活动。要努力拓宽代表的知情知政渠道,让代表在行使职权和参加活动的实践中,经受锻炼,提高能力。要高度重视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服务意识,为执行代表职务创造条件。在对法院工作进监督时,要综合社会关注的热点、法院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考虑,通过组织代表视察、庭审观摩及参与重大审判、执行活动,丰富代表活动内容。要注重以案释法、结合审判工作流程机制进行讲解,让代表尽可能地了解、熟悉法院工作,使其实施监督更贴近审判实际,更具实效。要注重媒体的宣传报道,激发代表的工作热情。要在开展好代表活动,提高活动实效上多下功夫,为代表提供良好的履职条件,保障代表依法履行职责。
3、建立代表联系选民制度。要组织代表深入群众,联系选民,了解民意,让代表掌握审判工作的社情民意;多形式地组织代表联系选民,如代表走访选民,召开选民座谈会等等,了解群众对司法需求的呼声,通过提出议案及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并督促落实。
4、完善代表接受选民监督机制。提高人大代表的履职能力,建立和完善对代表的监督考核机制至关重要。代表要向选民述职,汇报履行职责的情况,听取选民对代表工作的意见、建议,把自己置于选民监督之下,增强代表的责任意识。搞好人大代表定期接待选民工作,密切人大代表与群众之间的关系,使代表广泛地了解更多的涉法涉诉情况,以便更有针对性地监督法院工作。
(三)加强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监督的几点建议
1、创新人大代表监督法院工作的机制。一是按照监督法的规定,细化监督的程序、内容、手段、措施以及监督的法律后果等内容,使人大代表监督更具可操作性。二是加强突出或共性问题调研和执法检查,将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监督落到实处。除人代会会议期间听取和审议法院工作报告外,要根据形势和工作重点组织一些执法和工作检查,并结合人民群众反映的共性问题及突出涉诉信访,调研、监督。三是建立与法院工作联系制度,组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监督活动,使监督常态化,更具实效性。四是处理好人大代表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既保证人大代表充分行使监督权,又不干扰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寓支持于监督之中。
2、加强和改进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一是重大事项通报机制。要增强接受人大代表监督的自觉性,对上级法院的会议精神、人民法院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工作情况以及重大案件的审理和执行情况及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便于人大及其常委会掌握法院工作动态,从宏观上监督、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二是座谈征求意见机制。要定期开展“法院开放日”新闻发布会等活动,邀请人大代表走进法院,零距离了解法院工作;要主动接受人大代表对专项工作的评议、检查、视察,并认真落实人大代表提出的整改意见。院长、庭长与人大代表结对联系,定期或不定期地走访代表,充分听取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法院工作。三是代表参审参执机制。邀请人大代表走进法院观摩评议庭审,增强法院审判工作透明度,实现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有效监督。在公开审理和执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时,邀请人大代表旁听,视具体案情邀请人大代表协助调解、参与执行。这是扩大司法公开,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四是裁判文书评查机制。一方面要将代表参加旁听案件的裁判文书及时发送至代表,使监督庭审活动延伸至监督裁判结果,便于代表全面有效行使监督权;另一方面,随机选取一定数量的案件裁判文书邀请人大代表进行评查、挑刺,反馈相关意见,以增强裁判文书的公开透明度。五是代表建议办理机制。对代表提出的建议和议案,要严格办理程序,逐项研究落实,并将办理进展情况或结果及时、规范答复代表,努力提高办结率和代表的满意度。
(作者单位: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