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实效的理论与实践思考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被一些专家学者形象地称为“上方宝剑”。只有善用这把“上方宝剑”,才能增强监督实效性。为此,在开展监督工作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紧扣选题、审题、破题、解题、评题、督题六个环节,追求“精”、“准”、“深”、“实”、“硬”、“韧”,就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一、选题要精:围绕中心,突出重点
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力度逐步加大,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但在实际运行中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譬如,部分组成人员对人大监督工作的认识尚存在迷茫和困惑,担心监督力度大了,影响人大与“一府两院”的关系,挫伤其积极性;同时,需要监督的内容繁多,法律法规数量甚众,组成人员又多为兼职,时间和精力有所不及。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人大及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有如“雾里看花”。
因此,精选监督内容,找准存在的问题,是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的关键。选题不能撒“胡椒面”,追求面面俱到,而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和党委的工作重点,注重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突出难点,紧扣热点,有选择、有计划地开展,才能使监督工作更有深度、更具实效,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审题要准:坚持原则,把握方向
有“的”才能放“矢”。只有审准了题,才能使监督有理、有据、有力。近年来,尽管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努力把党委决策的、政府推动的、社会关注的重点、热点问题作为监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但由于审题不准、方法不当,致使监督工作存在不到位的现象。
提高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能力,应紧紧把握科学的监督原则。一要坚持党的领导原则,自觉地把人大工作置于同级党委的领导之下,坚持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以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二要坚持职权分工原则,不代行“一府两院”的职权,既要加强监督,又不直接处理“一府两院”职权范围内的具体事项,更不干预司法机关具体案件的审理。三要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监督的对象、内容、范围、方式,要严格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做到不违法。四要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监督意向的确定,监督行为的实施,要经集体讨论决定,不以个人意见代替集体决定,做到不脱轨。
三、破题要深:探究问题,抓住实质
抓住本质是解决问题的前提。但在监督实践中,由于作风不扎实,视察、检查走马观花、蜻蜓点水,满足于翻翻材料、听听汇报、看看现场,抓不住问题的实质和要害,监督不到点子上;有的搞调研不深入,材料掌握不多,情况摸不透,问题找不准,或者是调而不研,浮光掠影,浅尝辄止,提不出高质量、针对性强的议案、建议和意见。“一府两院”一些领导干部对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甚至规避人大监督,使人大的监督难以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深入破题,就要探究问题的根源,抓住实质进行监督。为此,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走访等多种形式,广开思路,上接“天线”,下连“地线”,见微知著,听取群众意见。调查研究的面要宽,甚至可采取“微服私访”、随机抽查、突击检查等方式方法,做到摸实情、知实数,以保证调研结论的真实性、调查成果的实用性和决策依据的可靠性。
四、解题要实:切中要害,注重效果
人大监督,是为督促“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是衡量人大监督实效的一个重要标准。为提高监督实效,首先,要解决监督积极性不高的问题;其次,要创新监督手段,不能“干打雷不下雨”,或者是“雨过地皮湿”,影响监督效果。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破除“不切实际,不得要领,不问效果”的形式主义监督行为。审议时,要认真准备,发扬民主,畅所欲言,各抒己见,把道理摆明,把问题说透,把建议提准,切实提高审议质量;审议意见要符合实际,指出问题要切中要害,建议措施要切实可行,以促使“一府两院”快速有效地解决存在问题。
五、评题要硬:刚性监督,落实责任
监督工作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克服“人”、“事”分离、“对事不对人”或“任免走形式”的监督观念,做到以事论人,以人见事;树立“规规矩矩走程序,扎扎实实抓工作,明明白白要效果”的理念,对于重点监督、反复监督而效果甚微的议题,要充分运用法律规定的具有惩戒性、强制性的刚性监督手段,敢于见人见事,行使否决权;对于“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可进行质询直至罢免;对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严格施行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监督,对违法违纪的执法人员依纪依法处理,以促使其正确处理好责任与权力的关系,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使监督工作既有“面子”又有“里子”,既“开花”又“结果”。
六、督题要韧:跟踪督办,一抓到底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一督到底,才能取得扎扎实实的效果。由于缺乏跟踪监督约束机制,导致开始轰轰烈烈、结果冷冷清清,到头来“星星还是那个星星,月亮还是那个月亮”,面貌不改,山河依旧。这种虎头蛇尾式的监督,仅仅“图了形式,走了过场”,不仅挫伤了人大组成人员的积极性,削弱了人大工作的权威,还会丧失人民群众对人大监督工作的信赖和支持。为此,要抓好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工作。一要抓跟踪督办。监督意见应以文件形式,交“一府两院”办理,同时,要全面了解和掌握办理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督查。二要抓结果反馈。相关部门对审议意见的办理结果要限时反馈,对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工作报告实行票决制,未获通过的,报告机关在下一次会议上再次报告。三要抓责任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不认真落实审议意见的,可以采用质询、撤职等刚性手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整个监督过程有始有终,真正做到议必决,决必行,行必果。四要抓健全法制。地方人大常委会要严格执行《监督法》,同时,不断总结,完善实践中创造出来的切实有效的监督形式。要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开拓创新监督的方法和手段,健全监督工作程序,杜绝监而不督、督而不力的现象发生,使监督由“软指标”变成“硬任务”,富有实效。
(作者单位: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