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意见”是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书面文本,是人大常委会集体意志的体现,也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实施监督的重要形式和检查监督实效的依据。写好审议意见,对于人大常委会履行好监督职权至关重要。
一、深入调研是写好“审议意见”的前提
“调查就像‘十月怀胎’,解决问题就像‘一朝分娩’,调查就是解决问题。”(毛泽东:《反对本本主义》),根据常委会工作计划的安排,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之前,常委会办公室及其相关的工作机构都要围绕审议该议题的指导思想、目的要求等,组织力量、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既高瞻远瞩了解宏观概况,也 “解剖麻雀”,弄清微观实情;既了解取得的成绩,也寻找存在的不足;既听取人民群众的赞誉、评价,更倾听广大百姓的殷切期盼和批评声音。这不仅有利于对“一府两院”的相关工作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作出客观的评价,并能依据存在的不足,提出针对性强、目的要求明确的具体措施,为写好“审议意见”积累第一手资料。
由于地方人大常委会会期一般都比较短,许多文稿都需要在会前作好准备。因此,议题调研组在写出调研报告之后,应写出“审议意见”初稿,以免待组成人员审议议题后再着手写,而因时间紧迫写不出高质量的“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应体现四条原则:一是人民性。反映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党的工作中心,代表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二是法律性。建议和意见不能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不能与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相佐;三是创新性。敢于破除陈旧陋习,“审议意见”的内容要体现创新思维、创新路数和创新方法;四是可操作性。要求具体、目标明确、表述精炼、量化数据要清楚等,便于整改可操作。“审议意见”成稿后,应由常委会分管主任会同相关工委讨论、初步审定。
二、听取审议是集思广益的重要渠道
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组成人员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审议发言,是他们行使管理国家事务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由于常委会组成人员来自方方面面,他们的审议发言有的涉及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与落实,有的反映国家的法律法规的遵守与执行,有的对事件的表象作深入的解读与剖析,更多的是百姓的要求与期盼,从不同侧面集中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因此,认真听取审议发言是集思广益、写好“审议意见”不可或缺的重要渠道。常委会会议期间,“审议意见”起草者们要深入小组、联组,仔细听取、认真记录,为修改“审议意见”初稿积累资料。
审议发言往往涉及的内容多、范围广,甚至主题不明确、重点不突出,偏离审议该议题的目的要求。因此,对审议发言要分析研究,加以取舍,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捕捉其真知灼见。处理好“多数”与“少数”、“集中”与“分散”、“肯定”与“否定”、“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对“审议意见”初稿进行修改、补充,以臻完善。对分歧较大的内容可不写入“审议意见”,作为重要‘建议’交有关方面办理。“审议意见”修改稿及时报主任会议,待讨论通过后,发到组成人员手中,进一步征求意见。
三、会议表决是集中意志的必经程序
“审议意见”成为人大常委会集体意志的集中表达,还应抓好两个环节:一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经过主任会议审定过的“审议意见”修改稿进行审议,从内容到形式、从要求到表述进一步修改,这样,使“审议意见”既符合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该议题的要求,又集中了多数人的意见。二是将“审议意见”修改稿提请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审议意见”修改稿经过几上几下的反复讨论、修改,应当说是比较成熟的。按照地方组织法以及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考虑到“审议意见”稿的修改过程是在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进行的,内容多、时间紧、回旋的空间有限,还可能有疏漏之处,因此,人大常委会会议可先‘原则’通过,授权主任会议作必要的修改后定稿。
经过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决通过的“审议意见”,具有人大常委会就“一府两院”某项工作所作的‘决议’的性质,供其遵照执行,也是人大常委会检查执行情况的依据。会后,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并组织跟踪督查,促其执行到位。因此,写好“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重要环节,对于取得履职实效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