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调查研究
 
试论地方人大对司法审判权监督之途径
发布日期:2010-04-01 10:16 浏览次数:

 

试论地方人大对司法审判权监督之途径

 

沈洪涛  陈锦远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地方人大对司法审判权的监督愈显重要。现阶段,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仍存在一些司法不公现象,尚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需求、新期待。加强对司法工作监督,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已成为人大加强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新形势下,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加强和完善对司法审判权的监督、提升监督效果呢?笔者结合工作实际,略陈一己之见。

一、多管齐下,主动监督

地方人大对司法审判权的监督,关键在于对人的监督,重点在于对案的监督,这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强化对审判权监督的目的所在。

1、注重审判人员任前监督。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司法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办案业务能力如何,直接关系到司法审判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因此,地方人大常委会要把好司法人员的“任命关”和“晋升关”。一方面,开展司法人员任前法律业务考试,结合司法审判工作特点,对法律知识不过关的人员不予任命,确保被任命人员的业务素质过关;另一方面,对拟提拔的干部,要在任前进行案件抽查考核,查看其审判绩效和定案把关能力,避免审判业务能力差的人员进入领导岗位,影响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度。

2、注重当庭听审现场监督。人大监督审判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有搞清案情,才能正确依法监督。当庭听取案件审判情况,了解双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防止偏听偏信是实施监督的一种好办法。在选择当庭听审的案件上,主要是考虑与司法机关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案件;在社会上反映强烈、群众关注的案件;人大监督后改判的案件等等。当庭听审,对司法机关和办案人员是一种警醒,既为审判权的监督提供依据,又为了解司法干警的素质、水平打下基础。

3、注重司法评议集中监督。地方人大常委会要定期开展司法评议活动,发动人大代表,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对司法机关的审判工作及司法干警的作风等进行全方位的评价,并对评议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司法评议中把人大的执法检查和涉诉信访督办等发现的问题,与人大代表收集的情况结合起来进行,既解决重点突出问题,又推动司法机关规范化建设,力量集中,效果明显。

4、注重闭会期间的监督。一是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对司法机关的工作报告应当认真审议,提出建议,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人翁作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要深入基层、选区或选举单位,了解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意见和需求,做到有的放矢,务求实效。二是地方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要加强调查研究,围绕监督,搭建平台,创新形式,通过集中视察、深入调研、办理代表建议、座谈讨论、专项执法检查及选派监督员等形式,针对司法审判中突出问题,开展监督活动。切实加强对司法机关执法情况的检查,注重监督的实效。

二、把握关系,科学监督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审判权的监督是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到党的领导、人大权力、司法独立行使职权等问题。因此,人大对司法审判权的监督应当正确处理好以下几方面关系。

1、正确处理好依法监督和工作支持的关系。一是在对司法审判权的监督工作中,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既敢于监督,又善于监督;既依法履行监督权,又不干预司法审判的具体业务。二是建立与司法机关联系沟通工作机制,重大审判活动事项要事前向人大报告;制定规范性文件或重要制度,报人大常委会审查;对人大代表的建议和意见要及时交办。三是在监督中要体现支持。对司法审判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和干扰,要帮助克服;对司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难点问题要帮助解决或呼吁;对人大代表建议因条件限制不能办理的,应多做解释工作。通过这些监督活动积极推进司法审判工作的开展。

2、正确处理好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人大对司法审判权的监督,既要显示人大的监督权威,又要维护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权威性。人大监督司法审判权的目和法院独立审判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确保司法公平和正义,促进司法高效与廉洁,两者是相互统一的。为此,人大监督司法应把握好几个原则:一是不干预司法程序的原则;二是依法集体行使监督权的原则;三是监督不直接处理案件的原则;四是事后监督的原则。监督司法审判权的目的并非以监督取代司法,而是监督司法机关,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目标,认真履行审判职能,以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公正。

3、正确处理好监督司法审判权与实施个案监督的关系。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司法审判权监督时,必须讲究原则性和合法性,不能直接插手办理案件,更不能越权定案,而是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依照一定的程序,通过代表大会或常委会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司法机关自己予以纠正。为此,应当明确以下三点:一是要明确监督的范围。人大监督司法审判工作的范围主要有:监督审判工作中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情况;遵守和执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反映的情况,以及对司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处理情况。对具体案件进行监督,其范围仅仅是具体个案。二是要明确监督的主体。监督司法审判工作的主体有: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三是要明确监督的界限。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在开展对司法审判工作进行监督过程中,一般是对具有一定影响、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并确有错误的案件进行监督。实施个案监督必须严格程序,集体行使,个人或者不具备实施个案监督主体资格的部门不能直接对司法案件进行监督。

三、完善机制,深化监督

人大对司法审判权的监督是我国宪法赋予的一项重要职权,应在实践中不断创新,扎实推进,以取得实实在在的监督效果。

1、不断创新监督机制,强化监督工作效果。人大监督司法审判权要结合地方实际,在加强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上拓展思路。要按照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围绕公正高效、能动司法目标,不断创新法律监督工作机制,拓展监督途径,完善监督程序,规范监督方式,特别要在强化监督力度和效果上下功夫,使人大监督司法审判权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真正体现监督的权威和效果。

2、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强人大监督意识。一是要大力宣传宪法,自觉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保证宪法的全面贯彻实施。要进一步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和增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维护人大权威。二是人大监督要与宣传舆论监督相结合。一方面新闻媒体通过对司法审判活动进行真实、公开、客观报道,以起到宣传法律知识、维护法律尊严的作用。另一方面对一些司法不公的现象进行曝光,以利于形成监督合力。三是人大自身要增强监督意识,牢固树立"人民至上,法律至上"的理念,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出发,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充分行使监督职能。

3、加强人大自身建设,努力提高监督水平。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和不断深入,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人大所担负的任务越来越繁重,这就要求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和人大代表要把自身建设放在重要位置。要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深化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性质、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履职能力;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为开展司法审判监督夯实基础;要结合工作实际,不断探索和完善监督工作的方式和途径,求真务实,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促进司法机关更好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作者单位:兴化市人民法院)


上一篇: 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政府融资的实践与思考
下一篇: 关于备案审查工作中规范性文件范围的几点看法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