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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监督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3-25 14:31 作者:人大 浏览次数:

兴化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监督办法(试行)

2022年4月29日兴化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督程序

第三章 监督内容与形式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加强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审查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泰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监督办法》和中共兴化市委《关于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的实施办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市人民政府利用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进行投资的,且总投资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计划新建单体项目。

对其他投资额大、公众关注度高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进行监督。

第三条 市政府应当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的原则合理确定政府投资规模,建立健全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机制和资金管理机制,不得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举债进行项目建设,严防各类政府债务风险。

第四条 市政府应当遵循国家、省市有关投资管理规定,结合市本级财力状况,编制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监督应当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相衔接,坚持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全程监督与程序监督相结合、内容监督与绩效监督相结合以及有效监督与依法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程序

第六条 市政府提出年度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初步方案时,应当邀请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参与。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委应当深入调研,提出具体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每年市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年度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草案。PPP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单独提交。

第八条 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30日前,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征求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会同相关工委组织成立由法律、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审计、发改和行政审批等方面专业人士组成的专家审查组,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意见,重点审查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工程的可行性、投资的效益性、资金来源的合规性。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和审议市政府提交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和市人大常委会财经(预算)工委的初步审查意见,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听取和审议市政府提交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审查批准年度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市政府在每年4月份前报告上年度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计划草案。

第三章 监督内容与形式

第十二条 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年度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代建单位)、建设规模及内容、总投资、资金来源、建设周期以及年度建设计划、年度计划投资、年度财政资金需求等;

(二)项目实施的必要性说明,包括项目立项依据、批复文件等,经过听证程序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应当提交听证情况和听证结论;

(三)项目实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规划、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社会风险评估、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情况,以及资金平衡方案等;

(四)项目实施的效益性说明,包括经济、社会、生态等预期效益。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年度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查,审查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要审查项目立项依据、批复文件、经过听证程序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听证情况和听证结论等情况;

(二)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行业发展规划,主要审查项目规划、土地预审、环境影响预测、社会风险评估等情况;

(三)项目实施是否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四)项目决策过程是否科学、民主、规范;

(五)项目资金来源是否落实,项目举债融资是否合法合规,主要审查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情况、资金平衡方案是否可行;

(六)项目实施时机、建设周期安排是否恰当等。

第十四条 当年确定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人大常委会进行票决,遴选出一定数量重大项目作为年度跟踪监督的重点项目。

第十五条 经过市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计划和项目投资额。

市政府认为确需增加或者调整(包括暂缓实施)的重大项目及单个项目投资额调整后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或者调整比例达到20%的重大项目,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市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建设进行动态监督。对遴选出的重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对实施情况开展满意度测评。

跟踪监督的形式:组织代表视察、听取和审议报告、询问、质询、专项调查、专项审计等。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提出的意见建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并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反馈。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每年将上年度已竣工验收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列入年度审计计划,依法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处理情况应当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九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应组织做好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市人大常委会也可以直接组织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对不按照规定提交或者不如实报告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计划草案,不执行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决议、决定、审议意见,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以及其它妨碍市人大常委会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查监督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责成有关部门改正,情节严重的,由人大常委会提出责任追究建议书,移交相关部门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追责问责。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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