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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街道选民代表会议制度的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20-02-07 14:16 浏览次数: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江苏省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进一步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拓展选民有序政治参与渠道,强化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不断提高街道工作的科学化水平,现就在全市街道建立选民代表会议制度提出如下试行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理念,通过建立街道选民代表会议制度,拓展基层人大履职内涵,完善选民民主参与途径,丰富基层治理监督机制,探索积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层实践经验,为兴化高质量建设里下河生态经济示范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夯实基层基础。

 二、街道选民代表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听取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收支、重点项目等安排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报告,讨论并提出意见建议。

(二)听取街道办事处专项工作及市派驻机构的工作汇报,并开展民主评议。

(三)对街道民生实事项目进行会商、票选、监督和测评。

(四)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听取并反映人民群众对街道工作的意见建议。

(五)组织参与人大街道工委开展的视察、调研、检查、评议等监督活动。

 三、街道选民代表的构成及条件

(一)选民代表要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和先进性,兼顾区域、年龄、文化程度和职业等因素。主要由以下四方面人员构成:

 1.本行政区内各级人大代表(不包括下派选举的代表)。

 2.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相关领导。

 3.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

 4.街道所辖村、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人士。

 其中,本行政区内各级人大代表、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相关领导及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为当然选民代表。

 根据需要,可以安排街道本行政区内各级党代表、政协委员为当然选民代表。

(二)根据街道常住人口规模合理确定选民代表人数,具体按照基数为40名、每1500人增加1名选民代表、总数不超过100名的标准适当把握。人口基数较大的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选民代表人数,最多不超过120名。

 选民代表中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占50%左右,妇女、非党应有一定的比例。

(三)选民代表应当是选民中的优秀分子,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自觉拥护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大局意识强,为人公道正派。

 2.示范作用发挥好。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甘于奉献,在本职岗位上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3.群众工作基础好。与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乐于为民代言,客观公正反映群众的意见建议,有较高威信和影响力。

 4.参政议政能力强。主动开展调查研究,善于发现问题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街道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确定为选民代表:

 1.因严重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或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2.因涉黑涉恶行为受到处理的,或因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正在立案处理的。

 3.组织参与非正常上访的,或出现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安全生产等“一票否决”现象的。

 4.组织封建迷信活动,参加邪教活动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5.丧失行为能力或其他不宜担任选民代表的。

 四、街道选民代表会议的建立

(一)选民代表的产生、任期和退出

 1.组织推荐街道选民代表。根据人大街道工委的建议,街道党工委研究确定选民代表人数及分配名额。各村、社区和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所分配到的名额组织推荐。

 2.确定街道选民代表。街道党工委组织有关方面对选民代表推荐名单进行资格审查,形成初步人选名单;通过审查的初步人选名单,分别由所在党组织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后,街道党工委召开会议,听取相关情况汇报,研究确定选民代表名单,并发文公布;确定为选民代表的,由人大街道工委颁发选民代表证书。街道选民代表的任期为5年,与市人大代表的换届同步。选民代表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的,停止执行选民代表职务。

 选民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是否递补由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

 1.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2.未经批准2次不参加选民代表会议的。

 3.违反党纪政纪、被追究责任的。

 4.其它造成社会恶劣影响,不适合担任选民代表的。

(二)街道选民代表会议的成立

 组织召开街道选民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选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

 五、街道选民代表会议运行机制

(一)街道选民代表会议在街道党工委领导下,由人大街道工委召集并主持。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选民代表参加始得举行。

(二)街道选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年召开2次。必要时,由人大街道工委提议,报街道党工委批准,可临时召集召开。

(三)街道选民代表在会议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交的意见建议,由人大街道工委在会议结束1个月内进行交办,办理部门一般在3个月内予以办理落实,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建议人。

(四)人大街道工委对选民代表书面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应当在下年度的第一次选民代表会议上进行通报。

(五)街道选民代表会议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由人大街道工委承担;街道选民代表会议产生的相关机构在人大街道工委组织下开展工作。

(六)人大街道工委应适时组织选民代表围绕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并对选民代表在活动中提出的意见建议做好跟踪督办。

(七)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人大街道工委可以通过街道选民代表会议方式开展相应的监督职责活动。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试行建立街道选民代表会议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人大有关制度要求、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具体实践,是完善基层民主决策管理机制、监督推进街道重点工作的重要举措,是密切群众联系、拓宽社情民意反映渠道、探索街道人大会议模式和工作机制的有效载体。要充分认识和科学把握建立街道选民代表会议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选民代表会议筹建、运行全过程的领导,保证其正确方向和活动有效开展。

(二)精心组织、有序实施。街道党工委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积极做好部署、宣传、组织等各项工作,确保选民代表会议的顺利建立和有序运行。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听取、虚心接受选民代表的意见建议,及时解决热点难点问题,努力使街道办事处工作更好地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各单位在组织推荐选民代表过程中,既要加强党的领导,又要发挥民主,真正把政治素质好、法律政策水平高,敢于为民代言、具有一定议事能力的选民吸纳到选民代表中来。要尊重、支持和保障选民代表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并将活动经费列入街道财政预算。

(三)规范履职、发挥作用。选民代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选民代表会议的相关规定要求,自觉参加各项活动,认真建言献策;要加强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及时听取、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为促进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人大街道工委要加强对选民代表会议的组织引导和工作研究,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和规范的制度体系,不断增强选民代表会议制度的功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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