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根据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陆红梅同志提议,经兴化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
免去蔡炳群同志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免去朱巧玲同志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特此通知。
兴化市人大常委会
201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