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直属单位,市人民法院、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李 伟同志的辞职申请,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
接受李 伟同志辞去兴化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请求,报兴化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
兴化市人大常委会
2011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