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直属单位,市人民法院、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
接受吴跃生同志辞去兴化市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报兴化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
兴化市人大常委会
2010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