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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地方人大专项工作评议实效性的思考
发布日期:2019-01-18 10:31 作者:人大 浏览次数:

专项工作评议是各地人大常委会在监督实践中不断创新而形成的一种监督手段,多年来被广泛运用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是人大监督从程序性向实效性转变过程中的有益探索。但在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争议和不足,本文试就提升专项工作评议的实效性作一些思考。

一、对工作评议的认识

专项工作评议是指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一定程序,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情况进行审议和评价的活动。

1、法理依据。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对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项工作评议尚无明确规定,监督法明确了行使监督权的七种方式,没有提到工作评议。对此,监督法起草人之一、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就工作评议没有写入监督法作出了解读: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也就是工作评议。可见,专项评议工作作为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种方式,没有违背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也符合人大制度的本质要求。同时,监督法颁布实施后,各省、市、自治区纷纷出台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或者修改常委会议事规则、监督工作办法,以各种不同的方式规定了专项工作评议。

2、历史与现状。20世纪80年代,部分地方人大开始开展工作评议。90年代到监督法出台之前,各地广泛开展工作评议,并制定了各自的工作办法,是评议逐步规范化的阶段。监督法出台之后,根据监督法释义和辅导讲座等资料的精神,各地人大基本叫停了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专项工作评议应运而生,并已经成为人大常委会依法监督同级一府两院工作的重要形式,不少地方也有许多成功的实践。开展专项工作评议的地区分布很广,层级也越来越高,从县市区上升到省一级。但目前各地人大对开展此项工作看法依然不一,还没有成为地方人大开展监督的常规性动作。一府两院对此项工作总体上能够理解、支持,并认真对待,但也有一部分人把他作为外加的任务、额外的负担,被动应付。在程序的规范性、后续结果运用的实效性方面也有待进一步完善。

二、专项工作评议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实践来看,虽然专项工作评议在全国各地广泛开展,但是缺乏全国性的统一规定和指导,各地开展专项工作评议基本是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各自为政,缺乏一定的规范,导致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比较突出。

1、评议的对象把握不够准确。目前各地人大专项工作评议的对象比较宽泛。监督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的一些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是由人大产生,不属于国家机关,不宜采取专项工作评议的方式进行监督。同时,部分地区开展评议时,混淆了专项工作与部门整体工作,评议时对一个部门的整体工作面面俱到地泛泛而谈,缺乏深层次的探讨,不符合专项工作评议的本质要求。

2、评议程序需要进一步规范。在议题的确定上,有社会征集、上下联动、一府两院及部门轮流等做法,在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上确定,方式不一。具体程序,有听取工作报告、听取调查报告、分组审议、满意度测评,有的还结合了专题询问等等。在此过程中,部分地方人大存在评议程序随意性大,导致评议的实效性不够强,测评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不足等问题。

3、评议结果的运用刚性不足。对于评议结果的运用,有的是将满意度测评结果向社会公开,有的是以审议意见的形式交评议对象整改并要求在一定期限内报告整改结果。但在后续的持续监督上还不够有力,缺少连续数年跟踪评议、综合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来保障监督实效的有力措施,导致评议的实效性还不够强。

三、完善专项跟踪评议的现实路径

专项工作评议存在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实践和积累经验,切实加以改进和完善。

1议题选择突出重点,做到不越权不失职。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权,在开展专项工作评议时要注意维护国家机关之间的职权分工,做到尽职不越位、决定不处理、监督不代办。不能以专项工作评议为由直接处理一府两院职责范围内的具体问题。评议议题的确定要按照监督法的精神,突出重大问题,围绕党委中心工作,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不要把专项工作评议浮现在一府两院工作的细枝末节,蜕变为一种日常行政管理手段,有违人大监督初衷。

2完善评议程序,加强规范化和程序化。人大工作程序性强,规范性高,专项工作评议要严格按照常委会既定的程序操作,切记只追求简单便捷,忽视程序规范。要认真制定评议方案,对评议的目的、内容、方法、步骤做出明确严格的规定,并按方案严格落实。在此过程中,要注意评议主体是人大常委会,可邀请人大代表和其他人员列席,但测评表决权只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才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的评议发言要经过常委会正式文件发出才具有法律效力。测评、整改汇报等核心议程必须在常委会上进行。满意度测评应细化测评内容和分值比重,加强评议结果量化的科学性。

3突出公开透明,广泛发动公众参与。开展专项公众评议,除法律规定不宜公开的内容,其他如议题、内容、方式、程序、调查反馈意见、审议意见、测评结果等都应向社会公开,切实提高透明度,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以公开促整改、以公开促实效。人大常委会是评议主体不代表不可以发动组织本选区各级人大代表、专家、公众参与调查和提出意见。可以委托专业权威的调查机构进行民意调查等,提升人大监督的公信力。

4强化跟踪问效,重视评议结果运用。改进工作是专项工作评议的最终目的,雷声大雨点小的缺少事后跟踪问效的监督影响评议实效,削弱人大权威。因此,对于评议中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及时列入监督计划,加强后续监督,促进问题解决。形成的评议意见要及时交由相关部门整改,并在一定时间内在常委会上听取有关部门的整改报告,并再次进行整改情况的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要及时向党委反映,形成对接制度,将人大评议结果反映到年度目标考核分值和干部奖惩中,彰显民意的分量和人大监督的权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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