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但在实际工作中,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公开,是一项“容易做虚做空、不容易做好做实”的工作,也是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中地方人大查找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对监督工作情况公开的重大意义还没有足够认识。根据市人大理论研究会研究课题安排,结合人大工作实际,就深化人大监督情况公开, 谈一些体会和思考。
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公开的实践探索及问题
过去较长一段时期,由于民主化程度不高,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地方人大在普通百姓看来,总有一种高深莫测的神秘感。随着民主法制建设不断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人民群众的民主法制、民主参政意识普遍增强,回应这种历史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人大工作也越来需要与人民群众“见面”,并向社会公开,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需要。近年来,地方人大常委会在行使职权过程中,采取了一系列向社会公开的措施,如,立法听证、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面向社会征集执法检查项目和听取专项报告议题、邀请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等,走进人大常委会与政府官员、人民法官和检察官“面对面”的普通民众越来越多,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特别是《监督法》贯彻实施以来,地方人大认真落实监督公开原则,着力更新监督公开理念,不断丰富监督公开形式,积极拓宽监督公开渠道,就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向人大代表通报,向社会公开,在把人大监督工作置于人大代表和全社会的监督方面作出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一定成效。
1、公开范围在扩大。不少地方人大重点加大人大监督工作的社会公开力度,除了继续坚持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与常委会重点监督活动,定期向代表寄送人大刊物、通迅和简报等措施外,还通过公告、电视、网络等手段,将公开的对象从人大代表扩大到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将监督公开的范围和内容从以往的文件式、有选择地公开逐步扩展到动态式、全方位的公开。
2、公开方式在改进。许多地方人大通过改进公开方式、丰富公开手段,逐步将事后公开扩展到事前公开、事中公开,使人大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人大监督工作的知情和参与从被动转向主动,提高了监督公开的实效。如根据《监督法》规定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监督议题;选择常委会会议重点审议议题、专题调研、委员审议发言,通过电视节目、报纸和网站开设专栏进行报道。
3、公开渠道在拓展。一是运用报刊、电视、电台等主流媒体进行对外报道。安排新闻媒体刊登或播送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常委会工作报告、决议、决定、人事任免等内容。对人代会的开、闭幕式等重要会议进行电视直播,把人大监督公开与人大宣传工作结合起来,加强对常委会重要活动的宣传报道工作,努力做到程序性报道和实质性报道并重。二是运用网站和内部刊物公开监督情况。发挥自办刊物和网站作用,对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计划、预算报告,常委会作出的审议意见、决议、决定以及“一府两院”的执行落实情况等向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进行全文公布。在人大网站设立“代表信箱”、“市民信箱”、“投稿箱”等通联渠道,强化人大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联系。有的人大在网站开发了“代表意见建议在线处理系统”,实现网上交办、督办、反馈,进一步增强办理工作的透明度。三是开放人大会议和组织代表述职促进内外互动。组织开放例会,邀请公民旁听人代会和常委会会议,开展常委会组成人员向人代会述职、常委会领导向选民联络员述职、代表向选民或选举单位述职等活动。
从地方人大近年来的实践看,监督工作公开还存在许多急需改进和不断完善的地方,重监督、轻公开,重权力、轻义务等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人大常委会监督公开与法律要求,与公众对政治信息透明化的需求尚有不小的差距。人大监督工作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内容不到位。有的地方人大囿于种种原因, 监督工作情况公开的是部分内容,或者是有选择性地公开,往往避重就轻,多数为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作出的审议意见、决议、决定。对一些敏感性的问题、实质性的问题,如:政府举债定期公开、审计结果落实公开等,往往疏于公开,或干脆放弃公开,“秘而不宣”。
二是载体不丰富。从实践看,监督公开的载体无非是地方人大常委会主办的刊物、地方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网站等,但对于最基层的人大来讲,缺少相应的宣传载体,一般只通过印发内刊、上传人大对外网站或局域网站等形式向代表和社会公开,形式较为单一,受众面窄。
三是时间不及时。比如人大监督工作计划、有关工作报告和有关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等,不完全是在听取报告、经法定会议通过并送交有关单位的同时,以及印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第一时间予以公开,这在当今信息时代,明显降低了监督公开的价值。
四是过程不全面。在实际监督公开工作中,地方人大常委会较多的是只公布结果、不公开过程,基本是在具体监督工作结束后才公开,事前公开、监督过程的公开比较少。尤其是监督者、被监督者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分析性报告公开甚缺。
形成以上监督公开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监督法》对于监督公开的规定比较原则和笼统,对于公开的载体和程度都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地方人大监督公开工作还处于探索阶段,积累的经验不多,未能将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时间、公开的方式等进行科学合理的设计,形成具体、可操作的监督公开工作程序和机制。
对深化开展监督情况公开工作的途径选择及思考
要使监督工作真正做到“务实、担当、高效”,就是把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置于阳光之下,接受公众的审视和监督。一个创新性的法律制度,必然引发实践的变革,而这种变革往往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仅需要关注其积极的影响,更需要用全新的视角去审视亟待解决的问题,并思考其实现途径。
(一)要深化地方人大监督工作情况公开重要性的认识。人大把监督工作向社会公开,能够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从而增强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信心。首先,这种公开有利于民主政治的发展。它既是对多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履职公开探索和经验的总结,也是顺应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对茁壮成长的公民社会、法治社会公民对人大行权信息公开的积极回应。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实质就是人民当家作主,人大的监督应体现人民的意志,并向人民公开,接受人民监督。知情权和公开制是相伴而生的,没有公开制就没有知情权,没有知情权,就不可能有较高水平的政治参与。其次,这种公开有利于人大监督工作增强实效。人大开展监督工作,无论是听取专项工作报告,还是组织执法检查和视察,所提出的审议意见和所形成的决议、决定,都要由被监督机关贯彻执行,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被监督机关执行的情况和整改的效果如何,不是由其自我评判,而是最终要看人民群众是否满意,这就把人大监督与人民群众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大大加强了监督的力度,将更好地推进被监督机关部门改进作风,端正行风,增强公仆意识、法律意识和廉政意识,推动提高“一府两院”依法行政、服务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第三,这种公开有利于人大监督工作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人大监督工作情况公开,实际上是让人民群众来评议权力机关自身的工作。认真听取和采纳人民群众对人大监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将促进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高监督能力和监督水平。
(二)要准确把握地方人大监督工作情况公开的内容。《监督法》除在规定了人大常委会监督公开原则外,在细则中具体提出公开要求,分别是: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常委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可以说,公开就是依法办事,不公开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监督法》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的行权情况,可以依据总则规定的原则公开(只是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例外,但调查结束后,调查报告及处理情况也可以公开)。此外,监督公开的方式和程度,还应向纵深发展。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建议的征集、召开会议时间以及拟列入会议的议题、办理和督办代表议案和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一府两院”办理代表议案和建议以及信访工作情况等,宜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向社会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或具体案件中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保护等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都应向社会公布。
(三)要充分运用地方人大监督工作情况公开的载体。公开必然需要载体。《监督法》虽然明确了人大监督的公开原则,但对如何公开却没有明文规定,这为地方人大探索和实践监督公开工作预留了空间。《监督法》规定应扩展向社会公布的范围和内容,由于基层人大还受本级和当地无主流报刊和电视(电台)的限制,公开工作的局限和难度较大。因此,人大要充实人大宣传机构,配强专业人员,加强与驻地主流媒体的联系,借助社会新闻媒体优势,充分运用多种载体,依法采取不同的措施,深入全面地向社会公开监督工作。如设立常委会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有计划有重点地公开常委会监督工作。要壮大自身宣传阵地,除充分发挥人大系统正式报刊的正确舆论导向外,还要办好常委会公报、工作通讯、信息等内刊,全面公布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及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情况。地方人大公报应从与公众“隔离”的内部资料转变为公开文本,可在人大办公或公共场所供公众免费查阅,或依公民申请赠阅。互联网具有传播速度快、信息容量大、不受时空限制、成本低等诸多优势,是社会公众获取资讯的重要途径,要善于利用。传统媒体、互联网、公报三者应有机结合,在监督信息公开中发挥各自功能。近年来,各地人大创新了许多监督公开方式和做法值得学习和借鉴,如召开新闻发布会或者记者招待会,发布人大常委会重要工作信息,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在当地电台、电视台、报刊等主要新闻媒体开设民主法制建设专栏、专版,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刊播人大常委会重要工作信息及履行职责情况;通过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走访联系代表,利用代表小组活动时机,向人大代表通报人大常委会工作情况;邀请人大代表、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直接感受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责情况,逐步扩大公民对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有序参与;印发人大常委会文件。
(四)要建立完善地方人大监督工作情况公开的制度。地方人大常委会要从各自的工作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必要的保障代表和人民群众知情权的制度体系,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和有序政治参与,为实施监督公开营造一个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像公开征求立法规划和法规草案意见那样,向社会、向人大代表征求常委会监督的议题。在实施某项具体监督工作前,应公开具体的执行计划、专项监督热线电话、责任部门等;对常委会某项重要工作、重大活动,如执法检查、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应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进行跟踪报道,完整地呈现人大监督的全过程;对重大的或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监督,要强化持续跟踪问效,促进各项监督工作落实到位,并及时通过媒体公开跟踪监督的结果。要建立和完善人大代表、公民列席旁听人代会、常委会会议或人大监督活动、与新闻单位联系和互动、人大新闻发言等制度,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参加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或活动,确保他们享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提高监督的实效。
(五)要切实抓好地方人大监督工作情况公开的落实。通观《监督法》,对人大监督工作情况什么时间公开,由谁负责都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要使监督公开落到实处,必须结合地方各级人大工作实际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首先,必须明确监督公开的责任。监督公开是一项十分严肃、细致的工作,必须明确责任,有专人或者专门机构负责落实。地方各地、各级人大机关的情况各异,虽不宜作统一规定,但是有几个方面应着重把握:一是要明确一个机构具体负责监督公开的工作落实。监督公开工作涉及“一府两院”、新闻媒体方方面面,应有一个机构统一负责和具体落实相关事宜,增强监督公开事项的权威性,确保监督公开的及时性。二是要充分发挥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作用。这些机构和部门同“一府两院”及其相关部门联系密切,对他们的工作情况比较熟悉,对有关专业知识了解相对较多,公开内容应由有关工作机构或专门委员会初步拟定。三是要有专人负责审定监督公开的内容。人大常委会应明确指定一名精通人大工作业务、工作勤勉细致、具有创新精神的领导专门负责监督内容的审核把关,确保监督公开内容的合法、准确、妥当。其次,必须科学掌握监督公开的时间。按照监督公开原则,可以选择适时公开,也可以选择事后公开。当然,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或特定需要,也可以选择暂不公开。但是,对监督公开时间总体要求是,必须树立“第一时间发布”的意识,即公开的内容一经完成,就应该立即进行公布。只要不造成严重不良的社会影响,就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情况,不得随意拖延。任何“马后炮”式的公开,既是对社会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践踏,也是对监督公开原则的亵渎。
(作者单位: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