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制度建设
 
关于推行街道议政代表会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3-03-25 14:38 作者:人大 浏览次数:

关于推行街道议政代表会制度的实施意见

(2022年10月26日兴化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进一步加强街道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创新街道居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推进基层社会治理的有效形式,更好体现和反映人民的意志和愿望,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行街道议政代表会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中共泰州市委办公室转发〈中共泰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在全市推行街道议政代表会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结合兴化实际,现就在全市推行街道议政代表会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议政代表会的主要任务

街道议政代表会是在街道党工委领导下,由人大街道工委召集,以人大代表为骨干,社会各界代表性人士组成的街道居民议事组织。

推行街道议政代表会制度,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街道议政代表工作的各方面全过程;坚持依法办事,在宪法法律框架下开展街道议政代表各项活动;坚持为人民议政,始终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把人民满意作为工作最高标准;坚持改革创新,推动街道议政代表会制度不断完善发展。

街道议政代表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收支、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项目等安排以及执行情况的通报,以及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等专项情况的通报,并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建议。

(二)听取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情况的通报,并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建议。

(三)对街道办事处及市派驻机构的相关工作开展民主评议。

(四)对街道民生实事项目进行会商、票选、测评,并督促抓好落实。

(五)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听取并反映群众对街道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建议。

(六)参与人大街道工委及上级人大常委会统一组织的调研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评议等活动。

二、议政代表的构成和条件

(一)议政代表主要由以下四方面人员构成

1. 本行政区内各级人大代表(不含下派选举的代表)。

2. 街道党工委相关领导。

3. 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

4. 街道所辖村(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人士。

其中,1、2、3方面的人员为当然议政代表。

议政代表要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和先进性,兼顾区域、年龄、文化程度和职业等因素。议政代表中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占50%左右,妇女、非中共党员应有一定的比例。

(二)议政代表人数的确定

根据街道常住人口规模合理确定议政代表人数,具体按照基数为40名、每3000人增加1名议政代表、总数不超过80名的标准适当把握。人口基数较大的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议政代表人数,最多不超过100名。

(三)议政代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和法律知识水平;

2. 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推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自律,公道正派;

3. 关心街道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积极参加街道组织的各项活动;

4. 善于开展调查研究,具备一定的社会工作经验,有发现问题并提出针对性意见建议的能力;

5. 密切联系群众,积极宣传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决定决议,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群众中威信较高,能充分发挥议政代表作用。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确定为议政代表:

1.因严重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或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2.因涉黑涉恶行为受到处理的,或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立案处理的。

3.组织封建迷信活动,参加邪教活动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4.其他不宜担任议政代表的。

三、议政代表的产生、聘任及解聘

(一)议政代表的产生

1. 民主推荐。人大街道工委拟定议政代表的名额分配方案,报街道党工委批准。各村(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结合所分配到的名额进行民主推荐,并将名单报送人大街道工委。

2. 审核研究。人大街道工委组织对议政代表推荐人选进行初审,街道组织、纪检部门进行核查,报街道党工委研究。

3. 确定公示。经街道党工委研究确定后产生拟聘任议政代表名单,拟聘任名单通过一定方式或途径在所在村(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进行为期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二)议政代表的聘任

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人大街道工委聘任为议政代表,任期五年,与市人大代表换届同步。

(三)议政代表的解聘

议政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1. 迁出或者调离本街道的;

2. 辞职被接受的;

3. 未经批准两次不参加街道议政代表会议的;

4.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5. 丧失行为能力的;

6. 有其他情形,不适合担任议政代表的。

议政代表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的,停止执行议政代表职务。议政代表出现名额空缺或者岗位变动时,是否进行补聘、调整,由人大街道工委提出意见,报街道党工委研究决定。

四、议政代表会的运行机制

(一)街道议政代表会在街道党工委领导下,由人大街道工委召集并主持。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议政代表参加始得举行。首届首次会议应通过《街道议政代表会议事规则》。

(二)议政代表会一般每年召开两次(年初、年中各一次)。必要时,由人大街道工委提议,报街道党工委同意,可以临时举行会议。年度两次议政代表会内容应各有侧重,年初会议议程一般安排为:听取和讨论街道办事处上一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的通报;听取和讨论上一年度财政收支情况和本年度预算编制情况;听取街道办事处上一年度会商票选的民生实事项目完成情况,票选本年度民生实事项目;听取和讨论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情况的通报等。年中会议议程一般安排为:听取街道办事处上半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通报;通报民生实事会商票选项目进展情况;通报上一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目标完成情况等。

(三)议政代表会议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由人大街道工委负责梳理、分类和汇总。属于街道职权范围的,在会议结束一个月内交街道办事处或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承办单位须在三个月内书面答复建议人,同时抄送人大街道工委。超出街道职权范围的事项可由本辖区内的人大代表提出意见建议,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处理。

(四)人大街道工委要定期组织议政代表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跟踪督办议政代表在活动中提出的意见建议。意见建议办理情况应当在下一次议政代表会议上进行通报。

(五)人大街道工委应将议政代表纳入人大代表培训范畴,建立健全议政代表学习培训、履职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升议政代表履职能力。

(六)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授权,人大街道工委可以通过街道议政代表会议方式开展相应的监督活动。

(七)议政代表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由人大街道工委负责组织。

五、议政代表会的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建立街道议政代表会议制度,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是完善基层民主决策管理机制、推进基层民生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密切群众联系、拓宽社情民意反映渠道、探索街道人大会议模式和工作机制的有效载体。各街道要充分认识和科学把握建立街道议政代表会议制度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议政代表会议筹建、运行全过程的领导,保证其正确方向和活动有效开展。

(二)精心组织、有序实施。人大街道工委要在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出台具体工作方案,认真做好部署、宣传、组织等各项工作,确保议政代表会议的顺利运行。各街道要尊重、支持和保障议政代表依法依规开展活动,并将活动经费列入街道财政预算,专款专用。议政代表参加人大街道工委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

(三)规范履职、发挥作用。人大街道工委要加强对议政代表会议的组织引导和工作研究,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和规范的制度体系,不断增强议政代表会议制度的功能作用;要把街道议政代表工作与人大代表履职结合起来,将议政代表纳入人大代表之家、人大代表联络站统一管理,共同开展调研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评议、接待群众等各类活动;要建立议政代表履职管理档案,定期开展评比表彰活动。议政代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议政代表会议的相关规定要求,自觉参加各项活动,认真建言献策;要加强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及时听取、收集和反映社情民意,为促进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下一篇: 兴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