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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街道财政预算监督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9-01-18 10:17 作者:人大 浏览次数:

(2018年12月28日兴化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的监督,规范财政预算行为促进和保障街道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级预算审查监督的规定(试行)》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街道人大工委”)受市人大常委会委托承担本街道办事处财政预算、决算的初审和预算执行日常监督及相关专题调研等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负责对街道财政预算监督工作的指导协同街道人大工委及时将各街道办事处预算执行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的财政预算是市级财政预算的组成部分,街道办事处年度财政预决算必须纳入市级财政总预决算,其预算及执行情况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并参照现行的市级部门预算审批制度和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受市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本街道的年度财政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的编制;执行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

街道办事处应自觉接受街道人大工委的预算监督,办事处及其财政部门负责人要主动向街道人大工委介绍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报表数据,回答询问。

第五条  由上级政府作出的涉及街道办事处财政管理体制、重大财政支出政策、地方政府性债务、辖区重大国有(集体)资产处置等有关情况,办事处及其财政部门应及时向街道人大工委报告或备案。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街道财政预算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加强对各街道办事处财政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管,及时将预算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市审计局要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依法加强对街道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的审计。审计中如发现街道办事处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七条  经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报表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街道财政部门和单位要立足面向基层、贴近群众的实际,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重点公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涉农补贴等民生支出情况。

第二章  预算编制的监督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每年应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关于年度预算编制的指导性意见,以及本街道年度收支变化等情况,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以收定支”和综合预算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草案。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及其财政部门提交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规范财政项目资金预算编制,建立财政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和激励机制。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的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应在提交街道人大工委审查确认后报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的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编制情况,在征求街道人大工委意见时,应向街道人大工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预算编制的文件、规定以及依据、标准、说明;

(二)预算收支表和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三)部门综合预算明细表和说明;

(四)预算安排的重大支出项目表、说明以及部分财政项目资金绩效评价情况;

(五)审查所需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街道人大工委对财政预算草案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原则,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财政政策和全市经济工作有关规定;

(二)预算收支平衡的情况,预算收支规模是否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预算收入(含财政拨款、其他收入)的可行性、完整性;

(四)预算支出结构的合理性,保证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安排情况;

(五)预备费设置情况;  

(六)街道项目、市级项目及政府投资项目情况;    

(七)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各项措施的规范性、可行性;   

(八)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

第十三条  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财政预算报告时,应将街道财政预算情况纳入相关报告中,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年度财政预算后的一个月内,市财政局应向街道办事处批复预算。

第三章  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四条  经市财政局批复的预算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执行,未经法定程序报批不得改变。预算年度开始后,市财政局批复预算前,街道办事处可以先按上一年度同期的经常性支出数额安排支出,待预算批复后,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严格遵守预算收支的管理规定,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不得擅自改变预算支出的用途。重大支出项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编报预算,严格按批复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向市财政局报送的收支综合预算执行情况表,应同时抄送市人大财经工委、街道人大工委。

第十七条  道人大工委年中应组织本辖区内的市人大代表听取和审议街道办事处预算执行情况。重点监督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入情况,预算收支完成及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重点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竣工项目绩效情况;

(三)本级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四)结转项目资金、市对街道转移支付资金拨付或使用情况;

(五)财政管理监督工作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街道人大工委应根据审议情况提出意见建议,交街道办事处研究办理。

第十八条  街道人大工委可对预算专项支出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项目支出进行绩效跟踪,每年可选择数个项目组织人大代表进行专项绩效评议。必要时,可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专题听取相关工作报告,提出审议意见。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监督

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情况说明等内容),提请街道人大工委审查确认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负责审核预算调整方案,按照现行预算审查监督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和用于上级政府及其部门配套增加支出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由街道办事处在向街道人大工委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时予以说明。

第二十一条  在预算执行中,确需动用超收收入追加当年支出时,应该比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由街道办事处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并经过规定的审批程序后执行。

第五章  决算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在市财政局的统一布置和指导下编制年度决算草案,街道办事处的年度决算草案(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决算表、决算草案中有关重大问题的专门材料及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经街道人大工委审查确认后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  街道人大工委结合自身调研或审计机构对街道办事处的年度财政财务审计结果,对决算草案提出意见建议。街道办事处应根据街道人大工委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将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街道人大工委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全市财政决算情况和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情况时,一并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报告的街道财政决算情况与街道预算执行审计情况,听取街道人大工委对财政决算草案的初审意见,审查和批准街道年度财政决算。市财政局应在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决算之日起的一个月内批复街道办事处财政决算,同时抄送相关街道人大工委和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开发区与临城街道、得胜湖生态文化旅游产业园区与垛田街道实行区街合一的管理机制,其管辖范围内的财政预决算初审等相关工作由临城街道人大工委、垛田街道人大工委按本办法分别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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