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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
发布日期:2010-01-29 17:31 浏览次数:

 

兴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4月29日兴化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次会议通过,2009年6月3日兴化市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任免工作,应当贯彻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免、决定任免、批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辞职,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以及对所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根据本办法负责人事任免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根据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根据主任会议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提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根据主任会议在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第六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提名,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

根据市长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政府组成部门局长、主任的任免。

第七条   根据市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八条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决定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至主任恢复职务或者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十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者缺位时,根据主任会议提名,由市人大常委会分别从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一人代理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如果提名的人选不是副职领导人,应当先任命其为副职领导人,再决定其代理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

决定代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由市人大常委会报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和泰州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本条所列代理职务,直至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恢复工作或者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止。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新的一届市人民政府市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和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上述职务的原任职人员,不被继续提名的,其原职务自行终止。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机关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后,继续担任原职务的,不再重新任命。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其任职机构被撤销或被合并的,原提请机关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免去其相应的职务;如果其任职机构名称变更的,原提请机关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其相应的职务。

第十三条   凡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选,有关机关应当对其进行全面考察。送达市人大常委会的考察材料应当如实反映被提请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客观、准确地反映被提请任命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以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任前公示等方面的具体情况。

凡不具备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的,不得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其担任相应的职务。

第十四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案,由提请机关正职领导人或者代理正职领导人签署。提请机关应当将人事任免案、被提请任命人员考察材料以及人事任免呈报表等,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达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时间提出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说明。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如果发现被提请任免人员的情况有不清楚之处,或者送达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提请机关作进一步了解,并补送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对被提请任命的人员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会同其他有关工作机构承办。考试结果应当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考试不及格并经补考仍然不合格的,提请机关应当撤回提名,并且在一年内不得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其职务。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有关机关负责人关于人事任免情况的介绍,决定将人事任免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主任会议对被提请任免的人员有不同意见的,有关机关应当作进一步考察、研究,并向主任会议作出说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配合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提请机关的正职领导人或者代理正职领导人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说明任免理由,并介绍被提请任命人员的思想作风、工作实绩、法制观念、业务水平和组织领导能力等主要情况。正职领导人或者代理正职领导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说明的,可以委托一位副职领导人到会代为说明。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命事项时,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人员应当作拟任职发言。

拟任职发言分口头发言和书面发言两种形式。提请任命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市政府副市长、办公室主任和组成部门局长、主任,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应作口头拟任职发言;提请任命的其他人员,作书面拟任职发言。

换届时,被继续提请任命为政府组成人员的,不再作口头拟任职发言。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人事任免案时,有关机关应当派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审议时如果出现对被提请任免人员提出不同意见且争议较大的,或者发现被提请任命人员有足以影响其任职问题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交付表决。

对暂不交付表决的人事任免事项,有关机关应当作进一步考察、研究;经考察、研究后,提请机关认为需要继续提请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将该人事任免事项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并由提请机关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一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人事任免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请机关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对该人事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人事任免事项表决未获通过的,有关机关经过进一步考察、研究后,可以再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并作出说明。

再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仍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务的拟任人选。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命获得通过后,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向其颁发任命书。

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代理主任签署,并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代理主任或副主任颁发。

任命书可以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人事任命事项后当场颁发,也可以通过举行仪式或者召开大会颁发。

第二十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辞职请求应当书面提出。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决定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须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经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泰州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市人大常委会辞去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调离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主任会议应提请常务委员会对其辞去委员职务予以确认。

第二十六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案。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分别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案。

撤销职务案应当书面提出,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附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销职务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撤销职务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联名提出的撤销职务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也可以先交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撤销职务案时,被提出撤销职务的人员,有权到会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书面申辩意见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主任会议提议,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撤销市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但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经泰州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第二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辞职请求和撤销职务等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在表决人事任免、辞职请求和撤销职务等事项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以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方可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辞职请求和撤销职务等事项的结果,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机关和提案人,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及时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和市级新闻媒体刊登或公告。

凡依法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不得对外公布,也不得到职或离职。

第三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工作汇报、执法检查、视察等工作中,对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者死亡的,提请任命的机关应当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2004年4月29日兴化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兴化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免市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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