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1998年10月16日兴化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2009年6月3日兴化市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及《兴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大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主任会议成员过半数出席,方能召开。
主任会议举行时,主任会议成员无特殊原因不得请假。
第五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实行民主集中制,集体决定问题。
主任会议决定重要事项,以主任会议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才能生效。
主任会议根据常务委员会授权或特殊情况下处理的应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问题,事后应及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报告。
第六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1、拟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日期、议程草案及有关建议事项,拟定需提请大会审议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2、提出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和会议议题安排建议;
3、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日期、地点和列席单位、人员,提出会议议程和日程安排建议;
4、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和人事任免案;
5、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质询案的处理方式;
6、督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决议贯彻执行和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
7、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报告;
8、组织委员、代表进行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听取有关情况汇报;
9、检查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及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办理情况,研究重要来信来访件的处理;
10、听取办公室和工作委员会的重要工作汇报,讨论决定办公室和工作委员会的重要工作;
11、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人选;
12、讨论制定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和指导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工作方案;
13、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处理和需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办公室主任事先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出建议,由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和有关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列席主任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领导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主任会议。
第九条 举行主任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办公室应在开会三天前将会议的议题、时间和地点通知出席和列席会议的人员。
举行主任会议,讨论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办公室应提前发出通知,做好会议准备工作。临时召开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条 主任会议由办公室确定专人作会议记录。主任会议议决的重要事项,由办公室整理主任会议纪要,主持会议的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举行听取专题工作汇报的主任会议,届内依序排次,形成会议纪要,发布新闻报道,编印《会报》。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1998年10月16日兴化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兴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