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法院:
根据兴化市人民法院院长张 伟同志提议,经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免去刘艳生同志的兴化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免去王庆和同志的兴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职务;
免去徐庆斌同志的兴化市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朱巧玲同志的兴化市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特此通知。
兴化市人大常委会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