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兴达公司,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
任命张伟同志为兴化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代理院长。
兴化市人大常委会
2016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