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兴达公司,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
任命钱飞同志为兴化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代理检察长。
特此通知。
兴化市人大常委会
2015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