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兴达公司,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根据兴化市人民政府市长李卫国同志提议,经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
接受周钧同志辞去兴化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
兴化市人大常委会
2014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