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直属单位,市人民法院、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
任命陆红梅同志为兴化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代理检察长。
兴化市人大常委会
2009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