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人民代表大会是兴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
1954年6月30日至7月4日,兴化县首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隆重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兴化的建立。1987年撤县建市,更名为兴化市人民代表大会。至今已是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本届人大共有代表438名。兴化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会议由兴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如果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在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时,方能举行。
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讨论和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包括审查和批准本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2)监督本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包括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和专题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监督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3)选举、罢免本级国家机构领导人员。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选举本级人民政府的市长、副市长,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选举本市的上一级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决定是否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有权罢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市选出的上一级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罢免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主任会议简介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一般由主任、副主任组成,它是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的常设组织。主任会议一般不定期召开,以便随时处理问题,在工作方式上实行集体负责制。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主要职责:
(1)拟定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日期、议程草案及有关建议事项,拟定需提请大会审议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2)提出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和会议议题安排建议;
(3)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日期、地点和列席单位、人员,提出会议议程和日程安排建议;
(4)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和人事任免案;
(5)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质询案的处理方式;
(6)督查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决议贯彻执行和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
(7)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报告;
(8)组织委员、代表进行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听取有关情况汇报;
(9)检查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及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的办理情况,研究重要来信来访件的处理;
(10)听取办公室和工作委员会的重要工作汇报,讨论决定办公室和工作委员会的重要工作;
(11)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人选;
(12)讨论制定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和指导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工作方案;
(13)处理常务委员会授权处理和需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分工
沙顺喜主 任 主持市人大常委会全面工作。
联系沙沟镇、千垛镇、中堡镇、兴东镇人大。
马元连副主任 负责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工作,分管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室)、监察和司法(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戴南镇、合陈镇、昌荣镇、新垛镇、大营镇人大。
沈德才副主任 负责市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工作,分管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预算)工作委员会、环境资源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
联系陈堡镇、周庄镇、沈土仑镇、海南镇、林湖乡、竹泓镇人大。
常传林副主任 分管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联络工作委员会。
联系大邹镇、永丰镇、安丰镇、钓鱼镇人大。
王贵善副主任 负责市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工作,分管市人大常委会社会建设和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
联系大垛镇、荻垛镇、戴窑镇、陶庄镇人大。
杭爱兵党组成员 分管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
联系临城街道、昭阳街道、垛田街道人大工委。
张 伟党组成员 负责戴南镇人大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简介
兴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兴化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兴化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兴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产生,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兴化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召集,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的决议,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市人大常委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或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指导我市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3)讨论决定本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4)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提议,决定对本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的部分变更。
(5)监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决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6)撤销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不适当的决议及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7)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
(8)行使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常委会组成人员
主 任:沙顺喜
副主任:马元连 沈德才 常传林 王贵善
委 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丁 松 于海翔 王 兵 王中东 王志华
王晓鹏 孔兴新 刘枫川 刘莹洁 刘桂东
刘晨晨 江 恒 李 君 吴江洪 邹 源
沈爱国 张 伟 张进厚 张苏珏 陆 琳
陈冬凤 邵日胜 杭 雯 杭爱兵 周 宇
周小娟 周国飞 赵海文 胡安芸 段天石
施 维 祝春晖 袁爱华 耿 琪 唐小进
盛新明 楼 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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