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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公告(第二号)
发布日期:2023-01-11 17:03 作者:人大 浏览次数:

 

兴化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公告

(第二号)

《兴化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由兴化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1月4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兴化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主席团   

 

2023年1月4日      




   

 

兴化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五章  选举、辞职、罢免和补选

第六章  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八章  决议、决定的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坚持全过程人民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依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

遇有特殊情况,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的日期未能在当次会议上决定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另行决定或者授权主任会议决定。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市人大代表书面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召集。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召集。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议程的主要事项予以公告并通知代表。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市人大常委会按选举单位将代表组成若干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一名,副团长若干名。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并可受团长委托代为履行团长职责。

代表团团长、副团长未推选产生前,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大代表中确定召集人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团全体会议通过代表小组正、副组长各一名。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持,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日程、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和其他事项的决定。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主持。

预备会议选举或表决事项,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通过。

 

 

第十一条  在预备会议举行前,应当召开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讨论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会议议程草案、日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以及其他提交预备会议审议通过的事项。

主席团成员在代表中产生。除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外,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不担任主席团成员职务。

根据各代表团或者代表小组提出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对会议议程草案、日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其他事项的决定草案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以下简称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同时承担下列主要职责:

(一)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决议草案;

(二)审查和通过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和工作报告;

(三)提出选举办法草案并主持选举;

(四)依法提出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的候选人选;

(五)审议和通过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六)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七)发布公告;

(八)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会议日程;

(二)大会副秘书长人选;

(三)代表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截止时间;

(四)主席团会议安排;

(五)其他需要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主席团会议由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受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的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本次大会秘书长召集。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

主席团会议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五条  大会组织代表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以代表团全体会议或者代表小组会议的形式进行。根据需要,可以联组会议的形式进行会议审议。联组会议由主席团会议研究确定。

主席团会议应当听取各代表团关于议案和工作报告审议意见的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根据主席团的意见,可以就议案和工作报告的重大专门性问题,召集有关代表进行审议,审议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

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有关事项,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根据需要,秘书处可以设立若干工作组,在秘书处领导下负责办理会议的各项具体事项。

 

 

第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当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请假,并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批准同意;会议期间应当书面向所在代表团请假,由代表团团长签署意见后报经大会秘书长批准同意。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

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参加选举和表决,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下列人员应当列席:

(一)不是代表的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或代主任、市人民法院院长或代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代检察长;

(三)各乡镇乡镇长。

 

 

第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下列人员经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列席:

(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的领导班子有关成员;

(二)市委各部门、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市各群众团体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驻兴化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本市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泰州市人大代表小组组长和副组长;

(五)省级以上园区管委会有关领导,园区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六)各街道办事处主任;

(七)各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各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

(八)市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有关负责人;

(九)往届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和市政协主席;

(十)出席市政协会议的政协委员和列席人员;

(十一)其他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列席的人员。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人员的范围和名单,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分别编入各代表团和各代表小组,按大会日程安排参加各次会议和活动,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列席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会前应当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请假,并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批准同意;会议期间应当书面向所在代表团请假,由代表团团长签署意见后报经大会秘书长批准同意。

会议列席人员,可以在代表团或代表小组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根据需要可以设旁听席,邀请部分市民代表旁听会议,并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

旁听会议的市民代表,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提出建议名单,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运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代表履职提供服务和便利。

会议文件、简报等材料可以通过电子阅文系统推送。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依据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全市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各方面的重要事项,应当列入重要议案提请会议审议决定。

市人大代表可以向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向大会提出的议案及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在大会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出并提交大会秘书处。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府、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审议;或者先交相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向会议提出的议案,提案机关或者提案人应当提供关于议案的说明和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或代表小组会议进行审议。主席团根据审议意见,提出有关议案的决议草案,印发代表审议,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

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交由市人大常委会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二十六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七条  经主席团决定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议案和代表向大会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报告。审查报告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并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市人大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秘书处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在大会期间或者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代表。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秘书处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办理,并督促重新答复代表。

 

 

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

 

 

第二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和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根据需要,报告机关应当向会议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各项工作报告,报告机关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三十日前,通过多种形式,征求代表的意见,并将各项工作报告提交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条  代表审议各项工作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或代表小组会议进行审议。

对报告中的重要内容或者代表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经主席团决定,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以专门委员会会议、联团会议、联组会议、专题会议等形式,召集有关代表进行审议,审议情况和意见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经主席团决定,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召集有关代表,就各项工作报告及有关工作进行专题审议。

结合工作报告审议,经主席团决定,可以组织开展大会视察、专题询问或者质询等,相关情况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三十一条  代表的审议审查意见,由代表团负责汇总并由代表团团长或者副团长向主席团报告。相关专题审议意见,由大会秘书处、大会的相关委员会负责汇总并向主席团报告。

根据代表审议意见,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并向大会全体会议报告。

根据审议审查意见,大会秘书处受主席团的委托,提出有关工作报告的修改建议,经主席团决定,由报告机关对工作报告进行修改,并重新印发代表。

根据审议审查意见,大会秘书处受主席团的委托,提出关于各项工作报告的决议草案,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代表审议,并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二条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必须严格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一般在当年的第四季度内,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三十三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选举、辞职、罢免和补选

 

 

第三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本市出席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选举办法进行选举。选举办法草案由主席团提出,经代表审议,由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由主席团提名或者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本市出席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可以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也可以由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推荐者应当向主席团如实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提名人、推荐者应当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三十七条  提名、推荐的候选人数符合规定的差额数、差额比例的,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超过规定的差额数、差额比例的,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本市出席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

选举结果由主席团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向大会宣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应当向代表公布。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前,主席团可以组织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和副主任、市人民政府市长和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正式候选人,与市人大代表见面。

 

 

第四十条  根据需要,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设立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市人大常委会领导。

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经代表审议,由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得票数超过全体代表半数的,始得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任免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提出辞职,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代表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请求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四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市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市人大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市出席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  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罢免案提请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四十四条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辞职和罢免,经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后,须报经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泰州市人大常委会批准。

罢免本市出席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应当报泰州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大代表职务被原选区罢免的,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第四十六条  补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和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本市出席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补选的程序和方式,依照法律规定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决定个别副市长的任免,可以补选个别本市出席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市人民政府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缺位或者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由常务委员会会在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市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应当报泰州市人民检察院和泰州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四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大会选举产生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主席团组织,也可以在闭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泰州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六章  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

 

 

第四十八条  代表在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时,可以提出询问,由到会的有关机关负责人作出答复。

主席团可以委托主席团常务主席或者专门委员会,召集有关市人大代表就议案和有关专项工作举行专题询问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有关工作报告作补充说明。专题询问会情况应当向主席团报告。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的机关书面答复。

受质询的机关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市人大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有关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质询案及其答复情况印发会议或者提质询案的代表。

 

 

第五十一条  提质询案的市人大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继续提出质询,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的机关进一步答复;仍不满意的,经主席团决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后两个月内举行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由受质询的机关作出答复。提出质询案的市人大代表有权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发表意见。

根据答复情况和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在必要时可以作出决定。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市人大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代表和专家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五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提供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对资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十五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大常委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六条  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有权充分发表意见,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市人大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七条  市人大代表在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发言内容可以整理成书面材料印发会议,新闻媒体可以报道。

 

 

第五十八条  市人大代表要求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事先向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次序。

临时要求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须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每位代表可以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五分钟。

在主席团会议上发言的,每位代表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

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的各项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宣布。

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会议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电子表决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六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表决未获通过的,由主席团决定,责成议案、报告提出机关或有关组织进行整改或调整,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表决;或者由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市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根据需要作出决定,审议意见和决定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第八章  决议、决定的办理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的决议、决定,由主席团以公告的形式在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六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的决议、决定,在市具有法定效力,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必须遵守执行。

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必须及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

对不认真执行决议、决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依法加强监督。

 

 

第六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决议、决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将决议、决定作为重要议案,列入年度工作计划,逐项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议审查,审议情况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报告。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情况,应当详细记录并存档。大会的有关议事情况和决议、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报泰州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本规则相关规定,围绕履职实践中有关具体事项,制订相应的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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